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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范直隸借記卡的發行和使用,更好地為持卡人提供用卡服務,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儲蓄管理條例》《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保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保定銀行)直隸借記卡持卡人(以下簡稱持卡人)均須遵守此章程。
第二條 直隸借記卡由保定銀行發行,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及其他指定國家或地區使用。
第三條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并符合保定銀行發卡條件的個人均可憑符合國家實名制規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向發卡銀行申領直隸借記卡,經發卡銀行審查合格后可領卡。
第四條 直隸借記卡是保定銀行向持卡人提供的現代化金融支付工具,根據卡片交易介質的不同,分為純磁條卡、純芯片卡和磁條芯片復合卡(以下純芯片卡和磁條芯片復合卡簡稱借記IC卡)。
第五條 純磁條卡為長期有效。借記IC卡有效期最長為十年,有效期以卡面指定日期為準。有效使用期屆滿前,持卡人應及時辦理換領手續。
第六條 直隸借記卡主卡持卡人原則上僅可為其直系親屬申領附屬卡。主卡持卡人授權附屬卡持卡人使用主卡活期主賬戶的資金,并有權向銀行申請取消附屬卡。
第七條 純磁條卡和借記IC卡主賬戶為個人結算賬戶,不得透支。主賬戶內的存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相應存款利率及計息辦法計付利息,并由保定銀行依法代扣代繳利息稅。借記IC卡在純磁條借記卡基礎上增設電子現金賬戶。電子現金賬戶不得透支,不計付利息,不掛失,不能用于提取現金。
第八條 借記IC卡電子現金交易不設交易密碼,凡使用借記IC卡電子現金進行的交易均視為持卡人本人所為。
第九條 持卡人可憑卡和密碼在特約商戶消費結算,可在保定銀行營業網點或通過自助設備、電話銀行、網上銀行和移動銀行等電子渠道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存取現金、轉賬匯款和投資理財等金融交易。取現、轉賬及消費結算的最高限額以保定銀行對外公布的標準為準。借記IC卡電子現金交易不使用密碼,電子現金最高余額不得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最高限額。
第十條 持卡人通過自助設備辦理轉賬業務,除向本人同行賬戶轉賬外,個人通過自助設備轉賬的,保定銀行在受理24小時后進行資金劃轉。轉賬受理24小時內,持卡人可以通過保定銀行營業網點柜面、自助設備或客服電話申請轉賬撤銷。
第十一條 持卡人通過網上銀行或移動銀行辦理的延時轉賬業務,保定銀行在受理24小時后辦理資金轉賬。轉賬受理24小時內,持卡人可以通過保定銀行營業網點柜面、客服電話、網銀或移動銀行申請轉賬撤銷。
第十二條 借記IC卡除純磁條卡已有功能外,還具備電子現金支付功能和信息存儲功能。
?。ㄒ唬╇娮蝇F金支付功能:小額脫機消費、圈存、圈提、查詢等功能。
?。ǘ┬畔⒋鎯δ埽河涗洺挚ㄈ说幕A信息和相關行業應用信息。
第十三條 持卡人應妥善保管直隸借記卡,卡片被盜或遺失,應及時辦理掛失手續??ㄆ瑨焓Х譃榭陬^掛失和書面掛失。持卡人可在保定銀行營業網點或通過電話銀行等電子渠道辦理口頭掛失??陬^掛失后,須在辦理口頭掛失申請之次日起五日內,憑有效身份證件在保定銀行任意營業網點辦理書面掛失手續,否則口頭掛失屆時自動失效;持卡人未按保定銀行規定辦理掛失而造成的損失,保定銀行不承擔責任。掛失手續辦妥,掛失即生效,掛失生效前或掛失失效后持卡人因遺失直隸借記卡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保定銀行不承擔責任。持卡人辦妥書面掛失手續后,可憑書面掛失申請書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補辦新卡手續。借記IC卡電子現金賬戶不可辦理掛失手續,持卡人不能掛失所產生的資金損失風險由持卡人承擔。
第十四條 持卡人遺忘直隸借記卡密碼應憑卡片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向保定銀行任意營業網點書面申請密碼重置。
第十五條 持卡人因卡片毀損、磁條消磁、到期等原因需要換領新卡的,可持卡片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保定銀行任意網點辦理換卡手續。如借記IC卡芯片損壞無法讀取時,電子現金余額以30天后脫機交易流水到賬的結果為準。
第十六條 持卡人憑卡在自助設備上辦理業務遇到吞卡時,可按該自助設備所屬銀行的規定,到指定網點辦理領回手續。逾期未領的,持卡人應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回保定銀行辦理掛失補卡手續,自助設備所屬銀行有權按規定程序處理被吞卡片。
第十七條 持卡人終止使用直隸借記卡時,應按保定銀行有關規定辦理銷卡或銷戶手續。
第十八條 持卡人須妥善保管直隸借記卡和密碼,直隸借記卡由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轉借,凡使用密碼進行交易,保定銀行均視為持卡人本人所為。因持卡人保管不當、將卡片轉借、交由他人使用而造成的損失由持卡人承擔,保定銀行不承擔責任。依據密碼等電子信息辦理的各類交易所產生的電子信息記錄均為該項交易的有效憑據。對記載重要信息的交易記錄,如存、取款客戶回執、POS消費單據等,持卡人應注意妥善保管,避免遺失后被他人非法利用,造成資金損失。為保障持卡人賬戶資金安全,保定銀行在發現持卡人的直隸借記卡存在被他人冒用、盜用和偽卡交易等使用風險時,有權暫時對該卡進行止付。持卡人發現上述情況的,應立即向保定銀行核實并采取掛失等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第十九條 持卡人與商戶之間發生的任何交易糾紛,均應由雙方自行解決,銀行不承擔任何責任,持卡人不應以此為由拒絕向銀行支付交易款項。
第二十條 持卡人通信地址、聯系電話、手機號碼等個人資料變更,應及時到保定銀行辦理變更手續。由于持卡人未能及時向保定銀行提供正確資料而造成的損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擔。
第二十一條 直隸借記卡各項具體收費項目及標準詳見保定銀行相關收費價格表,保定銀行有權按規定標準收取各項服務費用。保定銀行有權根據業務發展、系統升級等需要對收費項目及標準進行修改或變動。保定銀行將采取適當的方式對收費修改或變動內容提前公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戶,如客戶拒絕修改,有權在公告規定的合理期限內選擇是否繼續使用直隸借記卡及相關服務,若客戶在公告的收費變更或修改生效日期后仍繼續使用直隸借記卡及相關服務,即視為客戶同意并接受該變更或修訂。若持卡人未支付有關費用,保定銀行將有權中止提供相應服務。
第二十二條 保定銀行通過自助設備、電話銀行、網上銀行或保定銀行營業網點向持卡人提供賬務查詢等對賬服務。持卡人對交易賬務有疑義的,應在交易發生日起30日內(以自然日計算)提出查詢申請,否則視為無異議。
第二十三條 因供電、通訊等非保定銀行原因導致直隸借記卡暫時無法使用時,保定銀行不承擔相關責任。
第二十四條 保定銀行有權依照法律法規監管規定或本章程的規定協助國家司法機關或其他有權機關對持卡人的賬戶進行查詢、凍結和扣劃。
第二十五條 因持卡人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或本章程的規定,保定銀行有權終止其用卡權利,并可授權有關單位收回其直隸借記卡。
第二十六條 為滿足發卡機構向持卡人提供直隸借記卡相關服務的需要,持卡人同意發卡機構將其個人金融信息披露給提供服務所必須的第三方。
第二十七條 持卡人同意發卡機構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將持卡人的金融信息用于發卡機構其它產品和其它服務的交叉銷售。
第二十八條 在辦理直隸借記卡相關業務時,所收集、保存、使用個人金融信息各個工作環節,要嚴格遵守法律規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個人金融信息保護,確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濫用,遵循合法、合理原則,不得收集與業務無關的信息或采取不正當方式收集信息。
第二十九條 對違反規定非法使用、泄露、出售個人金融信息的員工將根據有關規定追究法律后果。
第三十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由保定銀行總行制定,并負責修訂和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保定銀行直隸借記卡章程》(保銀發〔2017〕29號)同時廢止。